陶某春、涂某印非法集資洗錢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24日,江西省某食品工業(yè)技術開發(fā)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相關銀行賬戶被新余市公安局凍結。該公司實際控制人高某名找到公司倉庫主管陶某春、包裝車間采購員涂某印兩人,讓其提供個人銀行賬戶給公司使用,陶某春和涂某印明知公司賬號已因案件被凍結,仍然將個人銀行卡提供給高某明,用于接收該公司九江分公司非法吸收的資金。2015年11月26日至2015年12月12日,該食品公司通過陶某春個人賬戶接收非法吸收資金26萬元,2015年12月19日至2016年2月18日,通過涂某印個人賬戶接收非法吸收資金761350元。2017年九江市濂溪區(qū)人民法院以洗錢罪分別對陶某春、涂某印進行判決,被告人陶某春判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被告人涂某印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 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洗錢特點及手法
(1)利用個人資金賬戶進行資金隱匿流轉。該食品公司的資金來源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公司賬戶被公安局凍結后,公司實際控制人通過借用員工個人銀行賬戶繼續(xù)接收分公司非法所得,進行非法資金流轉。
(2)明知非法所得仍然提供個人賬戶。該食品公司員工陶某春、涂某印,明知公司賬戶已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被凍結,仍然在實際控制人高某明要求下,開立個人銀行賬戶,借用給其進行非法資金走賬、協(xié)助其進行資金轉移,符合構成洗錢罪的特征。
(3)公司資金通過個人賬戶流轉,資金量較大。該食品公司控制人將非法吸收的資金,從九江分公司轉入出納個人賬戶,由出納個人賬戶轉至總公司的進賬卡(私人賬號),總公司賬號被凍結后,借用陶某春、涂某印個人賬戶,交易的金額較大,分別為26萬元和76萬余元。
★案例評析
本案的顯著特征為,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資金賬戶被凍結,公司控制人借用員工個人賬戶進行非法資金走賬。隨著反洗錢法律法規(guī)的逐步完善,銀行對公司賬戶的資金流轉監(jiān)控力度加大,部分犯罪分子通過借用同事、朋友、親戚的個人賬戶進行非法資金轉移,而民眾如果反洗錢意識不強,礙于情面和隸屬關系以個人賬戶為他人洗錢提供幫助,成為犯罪分子的幫兇,勢必受到法律制裁。要加大對普通民眾的反洗錢宣傳,強化民眾的反洗錢意識,尤其對縣城、鄉(xiāng)村等偏遠地區(qū)的中老年人,要切實做好對個人銀行賬戶、個人有效身份證件的保護和保管的宣傳工作,防止賬戶、身份證件被借用、盜用而卷入犯罪事件。
以上案例選自反洗錢名家經典圖書——《金融機構可疑交易與洗錢犯罪類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