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9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馬某、馬某杰銷售虛假的“日日贏”系列理財產品,允諾高額回報,并通過口口相傳、門店介紹等方式騙取社會公眾投資款。其間,被告人馬某、馬某杰雇傭被告人黃某彬、潘某華(另案處理)擔任惠南門店負責人,宋某琳(另案處理)、喬某(另案處理)擔任周浦門店負責人。2017年3月,被告人張某妹、馬某國將本人浦發(fā)銀行、上海農村商業(yè)銀行等8家銀行共計14個銀行卡賬戶提供給被告人馬某使用,至2017年4月,馬某陸續(xù)轉入上述銀行卡的集資詐騙所得共計1060萬元。其間,被告人張某妹、馬某國按照馬某的要求陸續(xù)取現總計約1060萬元。此后,被告人張某妹、馬某國又按照馬某的要求藏匿上述贓款。被告人張某妹聯(lián)系桂某花后,存在桂某花名下2張銀行卡各240萬元、210萬元。被告人張某妹聯(lián)系被告人金某國取走415萬元現金并藏匿在其家中浴室天花板上面,后被告人馬某國再運送200萬元現金至金某國家里,金某國讓周某將其存入中國農業(yè)銀行并取得存單3張。2017年7月,被告人金某國得知被告人張某妹被公安機關查獲后,將3張中國農業(yè)銀行存單交給被告人馬某國藏匿。隨后,又將200萬元現金退還給馬某國后轉交被告人張某林藏匿,余款215萬元現金繼續(xù)藏匿在其家中浴室天花板上面。2017年9月初,桂某花得知被告人張某妹被公安機關查獲后,聯(lián)系被告人馬某國退錢,被告人馬某國與被告人張某林商量后,由張某林聯(lián)系被告人莊某妹提供了中國農業(yè)銀行賬戶,后桂某花將存在上海農商銀行施灣支行的本金和利息共計240.345萬元轉入被告人莊某妹的中國農業(yè)銀行賬戶,存入桂某花中國農業(yè)銀行賬戶內的款項因被公安機關凍結而轉賬未果。2017年3月,被告人張某蘭將本人在多家銀行共計7個銀行賬戶提供給同案被告人馬某杰使用,至2017年5月,馬某杰陸續(xù)轉入上述銀行卡的集資詐騙所得共計1740萬元。其間,被告人張某蘭按照馬某杰的要求,在本區(qū)相關銀行網點陸續(xù)為馬某杰取現總計數百萬元。2017年5月底,馬某杰告訴被告人張某蘭因公司出事自己要出逃后,被告人張某蘭仍按照馬某杰的要求藏匿贓款,后被告人張某蘭聯(lián)系其姐姐即被告人張某后,將馬某杰集資詐騙所得約960萬元現金分多次運至被告人張某家中,被告人張某蘭從中拿出7萬元送給被告人張某,余款藏匿于被告人張某家中床墊下。
2017年5月底,被告人程某跟隨潛逃的馬某杰、馬某至福建省寧德市后,明知馬某杰、馬某可能是犯罪的人,仍然使用他人身份證租賃住處給馬某杰、馬某居住,幫助二人逃匿。
上海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5日做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馬某、馬某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集資詐騙罪,馬某判處有期徒刑13年零6個月,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00萬元,馬某杰判處有期徒刑11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50萬元;被告人黃某彬違反法律規(guī)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 年零6個月,緩刑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被告人張某妹、馬某國明知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仍通過提供資金賬戶、取現方式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其行為均已構成洗錢罪,張某妹判處有期徒刑3年零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3萬元,馬某國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3萬元;被告人金某國、張某林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掩飾、隱瞞,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金某國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張某林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被告人莊某妹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仍予以掩飾、隱瞞,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被告人張某蘭明知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仍通過提供資金賬戶、取現方式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其行為已構成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7萬元;被告人張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掩飾、隱瞞,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零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被告人程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幫助其逃匿,其行為已構成窩藏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
★案例評析
“明知”是洗錢犯罪成立的主觀要件之一,認定洗錢犯罪需要準確把握明知認定難題。該案中,法院通過證人證言、司法鑒定意見書、銀行回單、交易明細等一系列證據,證實被告人張某妹、馬某國、張某蘭明知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仍通過提供資金賬戶、取現方式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證據合法、有效,且能相互印證,明確了主觀明知的事實。
以上案例選自反洗錢名家經典圖書——《金融機構可疑交易與洗錢犯罪類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