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某某、李某某合同詐騙洗錢案
★基本案情
2011年3月,因被告人董××欠下巨額債務(wù),在走投無路的情況下,聽別人介紹通過非法貼現(xiàn)銀行承兌匯票可以獲取巨額資金。為此,董××通過一張姓朋友認識了被告人白某某,并讓白某某為其提供該種銀行承兌匯票。白某某找到了崔××,崔××以支付15萬元好處費的條件,通過非法途徑從任××、敖××處獲得一張變造的400萬元銀行承兌匯票,任××、敖××在給崔××提供這張票的時候告知此票為“變造票”。之后,崔××要求白某某在貼現(xiàn)成功以后按照6%的貼息支付其“好處費”。董××和楊××找到白某某,白某某當(dāng)著楊××的面告訴董××,該票有點小問題,不能到銀行承兌和貼現(xiàn),只能找民間企業(yè)或個人進行貼現(xiàn),并在承兌日期之前再以相同的價格贖回該票。白某某要求董××支付給其票面金額15%的“好處費”。2011年4月1日,董××安排楊××找關(guān)系人進行非法貼現(xiàn),楊××又找到張某,張某通過他人在市場上將此票以385.12萬元的價格貼現(xiàn)給×市通達型鋼有限公司,×市通達型鋼有限公司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在商業(yè)貿(mào)易中,將該張銀行承兌匯票背書給××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后發(fā)現(xiàn)該票為變造票。該385萬元中,董××支付給白某某60萬元好處費,白××將其中一部分錢支付給了崔××,給了楊××23.4萬元,張某從中得到了3.6萬元的好處費。
法院以票據(jù)詐騙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董××有期徒刑14年,并處罰金30萬元;判處被告人白××有期徒刑13年,并處罰金20萬元;判處被告人崔××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罰金15萬元;判處被告人楊××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并處罰金5萬元;以非法經(jīng)營罪,判處被告人張×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5萬元。
★洗錢特點及手法
一是犯罪分子獲取了通過非法貼現(xiàn)銀行承兌匯票可以獲取巨額資金的小道消息。
二是犯罪分子通過朋友認識另一犯罪嫌疑人,在答應(yīng)支付好處費的條件下取得假銀行承兌匯票。
三是找一企業(yè)進行貼現(xiàn),并承諾以相同的價格贖回銀行承兌匯票。
以上案例選自反洗錢名家經(jīng)典圖書——《金融機構(gòu)可疑交易與洗錢犯罪類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