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集資詐騙洗錢罪簡介
集資詐騙罪作為金融詐騙犯罪的一個種類,屬于洗錢罪的上游犯罪。依據(jù)《刑法》第191條規(guī)定,洗錢罪是指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包含集資詐騙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而提供資金賬戶的,或將財產轉換為現(xiàn)金、金融票據(jù)、有價證券的,或通過轉賬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或跨境轉移資產的,或以其他方式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行為。其中,集資詐騙罪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shù)額較大的犯罪行為。
人民銀行廣州分行成功推動涉集資詐騙洗錢案件判決
★案情簡介
2018年12月,韶關市民肖某蕓、饒某玲等20余人通過朋友微信推薦,在“新橋理財”APP投資170余萬元,發(fā)現(xiàn)被騙后向公安機關報案. 2018年12月7日,韶關市始興縣公安局以“肖某蕓等人被集資詐騙案”立案偵查。經查實,為實施集資詐騙,集資詐騙團伙注冊成立空殼公司“哈爾濱森宏騰科技有限責任公司”,通過微信推薦APP理財?shù)确绞?,吸收公眾投資理財資金共計800多萬元,并在收到資金后,于2019年11月20日秘密將APP關閉,致使受害人投資款被騙。同時,集資詐騙團伙通過“公轉私”交易、快速轉移資金到個人賬戶、ATM取現(xiàn)等方式,完成贓款轉移。彭某、余某虎明知是集資詐騙犯罪所得,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以提供銀行賬戶的方式轉移犯罪所得并協(xié)助將其轉換為現(xiàn)金。2020年9月,韶關始興縣人民法院判決彭某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判決余某虎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洗錢手段
(一)注冊成立空殼公司。犯罪團伙注冊成立“哈爾濱森宏騰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該公司無實繳注冊資本,沒有實際經營項目,公司法人非公司實際控制人且公司官方網站中存在虛假宣傳項目,夸大投資收益的情況。該空殼公司成立的目的是用于開立對公銀行賬戶,利用網絡推薦理財APP,騙取公眾投資資金。
(二)利用理財APP,通過高收益率噱頭誘導受害人投入資金。犯罪團伙利用網絡推送手機“新橋理財”APP,以高額投資利潤(年化利率約400%)為誘餌進行虛假項目投資宣傳,吸引投資人購買?!靶聵蚶碡敗?span>APP綁定了犯罪團伙設立的哈爾濱森宏騰科技空殼公司的對公賬戶。犯罪團伙對外通過“新橋理財”APP吸收公眾投資理財資金800多萬元,并于2019年11月20日秘密關閉了“新橋理財”APP。
(三)控制多個銀行賬戶迅速轉移詐騙資金。犯罪團伙通過“公轉私”交易,實現(xiàn)集資詐騙資金的贓款轉移。劉某忠(另案處理)將此業(yè)務交給張某鎮(zhèn)(另案處理)等人,再由張某鎮(zhèn)(另案處理)等人組織彭某、余某虎等人開通多張銀行卡和網銀,用以接受犯罪團伙通過空殼公司的對公賬戶轉入的詐騙資金,每筆資金轉賬控制在5萬元以內。
(四)線下ATM取現(xiàn)實現(xiàn)贓款轉移。犯罪團伙把哈爾濱森宏騰科技空殼公司賬戶資金轉入彭某、余某虎等人提供的個人賬戶后,彭某、余某虎等人繼續(xù)將詐騙資金通過網銀分散劃轉到各自掌握的銀行卡中,并在短時間內持銀行卡進行ATM取現(xiàn),將現(xiàn)金交給劉某忠(另案處理),再由劉某忠統(tǒng)一將現(xiàn)金上交給犯罪團伙,快速完成贓款轉移。其中,余某虎取現(xiàn)的涉案金額為20萬元,彭某取現(xiàn)的涉案金額為290萬元。
★多方合力推進洗錢入罪
(一)公安部門發(fā)揮的職能作用。韶關公安部門從網絡聊天記錄、ATM取款監(jiān)控視頻、交易流水、證人證詞、犯罪嫌疑人供述等多方面發(fā)力,為夯實犯罪嫌疑人“明知”的主觀故意和相關洗錢數(shù)額提供有力證明,為后續(xù)司法機關推動洗錢入罪提供充足的證據(jù)基礎。
(二)人民銀行發(fā)揮的職能作用。人民銀行韶關市中心支行在案件偵辦中,一是引導洗錢罪的偵查方向。通過案情分析研究,就洗錢罪取證工作與公安人員進行持續(xù)溝通,引導基層辦案人員對洗錢犯罪的取證。二是配合做好調查取證工作。協(xié)調有關金融機構積極配合公安機關按照公訴機關要求補充偵查材料,調取涉及ATM取現(xiàn)的銀行賬戶資料、監(jiān)控視頻、交易記錄及憑證等,為公安機關全面固定洗錢犯罪的資金流水證據(jù)發(fā)揮重要作用。
(三)檢察部門發(fā)揮的職能作用。在案件偵辦過程中,韶關檢察部門充分發(fā)揮職能優(yōu)勢和業(yè)務特長,以推動洗錢入罪為導向,指導公安機關梳理、分析有關洗錢犯罪證據(jù),并兩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使公安部門能獲取更充分的洗錢犯罪證據(jù)。
★案例評析
該洗錢案件發(fā)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原洗錢罪規(guī)定“明知”的主觀構成要件認定標準嚴格,證明難度較大。該集資詐騙案屬于涉眾型犯罪,社會影響較為惡劣,司法部門按照兩高一部《關于辦理洗錢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結合洗錢犯罪人員的認知能力,以及查證的主、客觀證據(jù),認定被告人應當知道其協(xié)助轉移并提取的資金是集資詐騙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具有洗錢的主觀故意,認定“明知”成立。
人民銀行韶關市中心支行分析了轄區(qū)往年未能突破洗錢罪宣判的關鍵原因,在于公訴機關退回案件材料要求補充偵查時,辦案人員放棄了對洗錢罪的進一步偵辦,以上游犯罪的共犯進行處理。為此,人民銀行韶關市中心支行得知該案件于2020年6月4日由公訴機關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后,加強了與辦案單位的協(xié)調溝通,積極參與案件中洗錢罪線索的會商研判,明晰犯罪嫌疑人的洗錢路徑,為公訴機關最終接受偵查機關的起訴意見奠定了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