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個洗錢罪典型案例——案例四:為貸款詐騙犯罪洗錢
來源:北京高院發(fā)布 時間:2024.03.20
2023年12月20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召開北京法院打擊治理洗錢犯罪新聞發(fā)布會,發(fā)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打擊治理洗錢犯罪審判白皮書》,通報2021年以來北京法院打擊治理洗錢犯罪的情況,并發(fā)布北京法院洗錢罪典型案例。
白皮書公開數據顯示,2021年以來(截至2023年10月31日),北京法院共審結一審洗錢罪案件40件44人,其中自洗錢案8件,他洗錢案32件,審結二審案件1件。
其中2021年審結13件,2022年審結12件,2023年前10個月審結15件,案件數量雖穩(wěn)中有升、但總體偏低,與龐大的上游犯罪數量形成明顯反差。被告人年輕化、職業(yè)化、專業(yè)化突出,年齡在40歲以下的占6成,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占6成,半數以上洗錢行為人系國企、公司高管或員工,12起案件涉案公司為投資相關業(yè)務公司及科技公司,無業(yè)人員比例占1/4左右,8起9人有犯罪前科。
案例四:為貸款詐騙犯罪洗錢
基本案情:肖某(已判決)長期以幫助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辦理各種貸款為業(yè),于2017年起以付某(已判決)等人的名義注冊多家公司,在北京市順義區(qū)承租一個庭院作為辦公地點。
2020年3月起,肖某伙同付某等人,通過互聯網等途徑對外宣稱能夠幫助他人零首付購車貸款,以在北京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等購置汽車的名義,安排中介人員組織不符合貸款條件的張某、魏某、代某、隋某等多名社會人員前往并居住在上述辦公地點,采用偽造貸款申請人的工作證明、收入證明等文件的方式,對不符合貸款條件的上述人員進行包裝,以上述人員購置汽車的名義向銀行申請汽車分期貸款。肖某等人領走貸款申請人的汽車后,通過低價對外出售或抵押,在扣除墊付的首付款及辦理其他事項的手續(xù)費、服務費和給中介人員的好處費等費用后,將剩余款項支付給貸款申請人。
2020年4月,李某經介紹認識肖某。后肖某為向李某借款,將通過詐騙銀行貸款的方式取得的登記在張某、魏某、代某、隋某名下的四輛汽車抵押給李某。肖某將有張某、魏某、代某、隋某單方簽名的,關于該四人名下車輛抵押借款合同、買賣協(xié)議、轉讓協(xié)議、車輛出售委托書等材料交給李某,前述四輛汽車分期貸款本金共計人民幣57.6萬元。李某明知相關車輛系肖某伙同他人用銀行貸款購買,且肖某等人在取得銀行貸款過程中存在開具虛假證明文件的欺騙行為,仍接受該四輛車作為抵押(其中3輛存放于李某處),向肖某出借50萬元。
2020年6月3日,肖某、付某等人在辦公地點被民警查獲,同日李某前往該地點將上述4輛汽車中的剩余1輛開走。李某于2020年6月22日將上述4輛汽車出售給他人,非法所得共計人民幣57.8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明知系他人實施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仍協(xié)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來源和性質,其行為已經構成洗錢罪。法院遂以洗錢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典型意義:本案上游犯罪系貸款詐騙案件。李某明知涉案車輛系肖某伙同他人用銀行貸款購買,且肖某等人在取得銀行貸款過程中存在開具虛假證明文件的欺騙行為,仍接受該四輛車作為抵押并向肖某出借50萬元,在肖某被抓獲后,李某還將涉案車輛進行轉移,后全部出售給他人。涉金融詐騙洗錢的犯罪人員經常以“不知是詐騙所得”為由否認“明知”,否認洗錢罪。實踐中,行為人需要認識到存在該犯罪行為,在七類上游犯罪范圍內,將其中的一種犯罪誤認為另一種犯罪,不影響主觀明知的認定。司法機關對金融犯罪案件洗錢行為嚴厲懲處,有助于遏制洗錢及相關犯罪的蔓延,構建完善的洗錢風險防控體系,維護金融安全。